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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南平市財政局 市教育局根據《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學前教育資助工作的通知》(閩財教〔2014〕26號)精神,制定了《南平市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實施細則》(南財教〔2014〕14號)。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福建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1— 2020年)》《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實施教育精準扶貧工作方案的通知》(閩財教〔2016〕13號)《福建省教育廳 中共福建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做好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精準資助工作的通知》(閩教財〔2016〕47號)要求,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將修訂后的《南平市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南平市教育局 南平市財政局
2017年9月8日
信息公開類型:主動公開
南平市教育局、財政局
南平市教育局辦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發
南平市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福建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的意見》(財教〔2011〕410號)精神,按照《福建省財政局 福建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學前教育資助工作的通知》(閩財教〔2014〕26號) 《省教育廳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實施教育精準扶貧工作方案的通知》(閩財教〔2016〕13號)《福建省教育廳 中共福建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做好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精準資助工作的通知》(閩教財〔2016〕47號)的要求,結合南平市實際,修訂本細則。
第二條 設立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以下簡稱“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幼兒接受學前教育。
第二章 資助范圍、對象和比例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經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公辦幼兒園(小學附設園、班和特殊教育學校學前班)及取得辦園許可證的民辦幼兒園,不包括托兒所、親子園等早期教育機構。
第四條 明確資助對象。南平市學前教育助學金資助對象為具有學籍的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即就讀上述第三條所列幼兒園的小、中、大班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
第五條 實行差異比例。為實現學前教育資助區域均衡,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幼兒應助盡助,南平市幼兒資助比例按在園幼兒人數的3%~5%確定。建檔立卡貧困戶幼兒、城鄉低保幼兒、特困救助供養幼兒、殘疾幼兒(以下簡稱四類兜底對象)必須兜底資助,不受比例限制,幼兒園可如實上報困難幼兒人數。
各縣(市、區)對本轄區內的城鄉幼兒園實行差異比例,即農村幼兒園可以高于本轄區控制比例,城市幼兒園可低于本轄區控制比例。也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擴大資助范圍、提高資助標準。但是必須結合當地實際,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章 資助條件、困難類別和標準
第六條 確保精準資助。各幼兒園應控制在規定人數比例內,對申請助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幼兒進行評審。評審時,按以下順序確定困難類別:
第一類:(1)建檔立卡貧困戶幼兒;(2)城鄉低保家庭幼兒;(3)特困救助供養幼兒;(4)孤兒或殘疾幼兒;(5)烈士子女或優撫家庭子女。
第二類:其它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即(6)家庭遭遇自然災害的幼兒;(7)父母重度殘疾或重病的幼兒;(8)父母長期服刑在押或強制戒毒的幼兒;(9)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況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幼兒;(10)經濟困難單親家庭的幼兒;(11)父母年事已高或患病長期臥床,家庭缺乏勞動力無固定經濟來源的幼兒;(12)父母是下崗職工且家庭無固定經濟來源的幼兒等。
在具體確定資助對象時,對第一類和原中央蘇區、農村貧困地區的第二類幼兒予以優先資助。
第七條 確定資助標準。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補助標準為第一類幼兒每生每學期1000元,第二類幼兒每生每學期500元,主要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在園期間的保教費及伙食費補助。
第四章 助學金申請、評定和審核
第八條 實現主動資助。建檔立卡貧困戶幼兒、城鄉低保家庭幼兒、殘疾幼兒、特困救助供養幼兒等四類兜底對象無需申請即可享受最高檔的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各幼兒園必須通過“自上而下、上下結合”的方式,確保“應助盡助,一個不落”。
第九條 堅持評審原則。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按學期申請、評定和發放。評定及發放工作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助學金申領操作流程和時間安排按閩財教〔2014〕26號文件執行。
第十條 規范實施步驟。組織好家庭經濟困難幼兒資助評審工作,明確責任分工,健全工作機制,確保資助工作全面落實到位和資助工作公平、公開、公正。
1.宣傳發動。在幼兒入學前和入學時,幼兒園資助管理中心通過有效途徑向社會、家長公布資助信息,包括資助政策、資助流程等。宣傳或家訪時,應明確告知幼兒家長,持有紅色扶貧手冊、綠色低保證、殘疾證、特困救助供養幼兒證明無需申請即可享受政府助學金,其它家庭經濟困難幼兒享受政府助學金需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
2.摸底家訪。每學期開學前,幼兒園對片區內有入園需求的幼兒家庭進行摸底家訪。家訪時,幼兒園可以按“福建省學生資助信息化工作平臺-學前教育資助模塊”(以下簡稱資助平臺)的“福建省學前教育家訪記錄表” (附件1)的內容采集家訪信息。
3.提出申請。每學期注冊時,除兜底對象外的其他受助幼兒的監護人必須向幼兒園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資助申請,并填寫《福建省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申請表》(附件2),或由幼兒園資助管理人員在資助平臺錄入該幼兒相關信息后,輸出《福建省學前教育資助金申請表》(存檔用,需家長署名)。
4. 核實證件。兜底對象,由幼兒園資助管理中心“自上而下、上下結合”收集建檔立卡貧困戶幼兒園、城市或農村低保家庭幼兒、殘疾幼兒、有民政部門證明的特困救助供養幼兒,分別填寫《南平市XX學前教育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名單確認表》《南平市XX學前教育城市(農村)低保家庭學生受助名單確認表》《南平市XX學前教育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受助名單確認表》《南平市XX學前教育殘疾學生受助名單確認表》(附件3-6),報送主管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由主管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統一送交或函寄相應縣級扶貧部門、民政部門、殘聯審驗確認蓋章。
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家庭經濟情況信息,由幼兒監護人提供村(居)委員會證明,報請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審核蓋章。
5.評審認定。各幼兒園在開學后一個月內,對摸底排查確定的四類兜底對象和提出申請的幼兒進行評審認定,并填寫《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學校評審會議記錄表》(附件7)。
6.主動公示。幼兒園評審認定后,幼兒園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填寫《南平市XX幼兒園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受助名單公示》(附件8),將擬上報主管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的受助幼兒信息在幼兒園公開欄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將公示結論寫入公示名單上并拍照歸檔。
7.上報數據。幼兒園應當通過資助平臺報至主管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匯總。每學期開學次月第一周,幼兒園資助管理中心從資助平臺下載受助幼兒信息,填寫《南平市XX學校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受助學生明細表》(附件9),分別以電子表格形式和紙質形式(一式兩份,幼兒園和主管教育局學生資助中心各存一份)寄發主管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核。
8.送審材料。各幼兒園必須將受助幼兒的明細表、申請表及佐證材料、家訪記錄表、公示結論等相關材料報送主管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審核。
9.資助臺賬。學生資助工作陽光運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根據《南平市XX學校學前教育學生資助工作臺賬》(附件10)形式,建立學生資助工作臺賬,便于相關部門對學生資助執行情況的核查和監督。
10.材料歸檔。各幼兒園要認真做好幼兒資助檔案,按照《福建省學生資助檔案管理辦法(試行)》(閩教學〔2014〕19號)和《南平市學前教育學生資助工作檔案資料清單》(附件11)要求,科學、合理做好資助材料建檔歸整工作,將政府助學金匯總統計表、明細表、申請表及佐證材料、家訪記錄表、評審結果、公示情況、發放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學期建檔備查。其中受助情況匯總統計表和受助幼兒明細表一式兩份,幼兒園和同級資助管理中心各存檔一份。幼兒園受助幼兒明細表、公示名單、資金發放表等有關表冊必須經過園長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一條 每年3月底、10月底前,幼兒園按實際受助幼兒填寫《南平市X學年X季學期學前教育受助學生情況匯總統計表》(附件13)和《南平市X學年X季學期學前教育校內經費資助情況統計表》報送主管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條 每年4月15、11月15日前,各縣(市、區)教育局將上學期《X學年X季學期福建省南平市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統計表(附件14)(由縣級學生資助中心填報)》報送南平市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第五章 助學金撥付、發放和結算
第十三條 資金管理模式。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所需資金,按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免除學雜費確定的補助比例,由省與設區市財政6:4的比例、省與縣(市、區)財政8:2的比例共同分擔。
第十四條 做好資金預算。主管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對轄屬幼兒園上報材料審核確認后,做好本學期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預算,報請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實行專賬管理。各幼兒園應設立資助專賬,做政府助學金專款專用。如因受助人數減少形成的結余資金,結轉下一學期繼續使用,不得用于抵頂本級應承擔資金。
第十六條 各幼兒園按照確定的資助對象和資助標準,為受助幼兒核減相關費用,并由受助幼兒家長簽字備案。對已繳費的受助幼兒,幼兒園要在收到學前教育政府助學金15個工作日內,退還受助幼兒家長。
第十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在收到省級專項資金后,在15日內將省級專項資金連同本級財政應承擔資金撥付至同級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主管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分學期將政府助學金足額撥付幼兒園。每年底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根據市、縣實際發放情況予以結算。
第六章 資助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落實主體責任。學前教育資助工作實行園長負責制。各幼兒園園長(小學附設學前班所在學校的校長)為第一責任人。成立學生資助領導小組,設立學生資助專門機構,提供相應的辦公場所、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確定專職工作人員,并保障工資福利、職稱評聘等方面待遇。根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教育廳印發的《福建省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閩人社文〔2016〕142號)文件精神,結合資助實際工作,每周每人減免4~6課時的工作量。
第十九條 實行動態管理。各幼兒園要加強學前教育資助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資助信息系統,實行動態管理,確保資助信息真實可靠。
第二十條 強化監督檢查。各縣(市、區)要把學前教育資助作為教育督導和辦園水平評估的重要內容,與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學前教育資助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于截留、擠占或挪用資金,弄虛作假套取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福建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幼兒園應從事業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資金,專項用于減免家庭經濟困難幼兒收費、特殊困難補助和應急特困救助等。
第二十二條 各縣(市、區)要出臺捐資助學的相關優惠政策,積極引導和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及個人面向學前教育設立獎學金和助學金,幫助各類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公平接受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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